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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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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二、如何区分不安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我国《合同法》将后履行抗辩权作为单独的制度加以规定,从而使不安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具有如下区别:(一)适用对象的差异。不安抗辩权是由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一方所享有,而后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享有。(二)适用时间和适用条件的差异。先履行一方在其履行期限到来时,基于后履行一方有不能给付的危险情形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终止合同。而后履行抗辩权是在后履约一方在履约期限届满时,基于先履行一方的履约行为不符,拒绝履行到期义务。(三)两种权利的后果有所不同。享有“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在影响合同履行的“危险”情况不存在或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时,可恢复对合同的履行,反之,则可解除合同。而后履行抗辩权其效力是暂时阻止请求权的行使,从而顺延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履约时间,但若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按约履行后,后履行当事人便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履行抗辩制度清楚地说明了一方先期违约与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因果关系,为减少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双方违约”误区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且,该制度在先履行一方享有“不安抗辩权”的同时,赋予后履行一方以“后履行抗辩权”,体现了权利上的均衡,保证了交易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合同双方最终利益的实现。
在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可以催告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经催告,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救济措施:一、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本来承租人是依照约定按期支付租金的,只负有支付到期租金的义务,对于未到期的租金,出租人无权请求承租人支付。这是承租人享有的一种期限利益。但是,在承租人未按时交付租金,并且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租金时,则承租人的期限利益丧失,出租人不仅有权请求承租人支付已到期的租金,而且可以请求承租人支付未到期的全部租金。二、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出租人不选择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的,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有权收回租赁物。这是因为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的所有权具有担保其租金债权实现的功能,所以在因承租人违约、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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