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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婚生子女作为受益人的保险一般不分割,保险和子女共同归一方。《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
离婚时以下这些财产可进行分割: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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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那么上述“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哪些被认为是过错行为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总之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时财产分割原则有多个,但基本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没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就按这个基本原则分割财产。特别注意以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施行)第十九条:“因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物时,要注意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中第13条:“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之规定已经被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般的情况下,离婚财产是必须分割的,并且婚后财产是平均分配,一人一半。但是后期的新婚姻法规定,在一方中有一人犯错,比如是重婚的、家庭施暴的、吸毒的、或者是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几类是可以不用分离婚财产的,因为这些人不配。
离婚财产不分割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的; 2.属于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的; 3.属于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财产的; 4.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 5.其他应当属于个人财产的。
1、离婚夫妻并没有共同财产可供分割; 2、夫妻双方有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在离婚的时候也不分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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