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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开庭进行审理后,诉讼当事人是可以提交新证据的。不过,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
开庭后是可以提交新证据的。不过,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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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好,您所咨询的是属于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问题。2、如果人民法院规定了举证期,而被告未在举证期之内提出证据和证人,那么开庭当日举证期已过;如果人民法院未规定举证期,一般认为开庭当日为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最后期限。3、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据此,原则上过了举证期限的,法院不再组织质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所以,如果对方提出的是新的证据的,可以申请法院延期审理,具体延期的期限有法院决定。
开庭后是否还可以提交证据:开庭后还可以提交新的证据,但要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那么,是不是所有证据都适用此条规定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应如何理解呢?何为这些条文所指的“新的证据”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又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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