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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证明以下事实: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都已到期; 3、债务人...
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证明以下事实: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都已到期; 3、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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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位权诉讼,应当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这个证据一是须次债务人的借条来证明,二是次债务人能够认可与债务人的债务关系,所以次债务人的借条是最直接有效的证据,但不是必须具体的条件。债权人的代位权合法成立需要两个条件:一方面,债权人的起诉,应符合《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另外,债务人应知悉债权人已提起代位权诉讼并没有异议,或者其异议不成立。根据《合同解释()》第11条规定:债权依照合同第73条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符合列条件:()债权债务债权合;(二)债务怠于行使其期债权债权造损害;(三)债务债权已期;(四)债务债权专属于债务自身债权。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包括: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权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5)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1、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①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②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③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④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⑤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2、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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