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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证明以下事实: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都已到期; 3、债务人...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怎么举证,由于代位权诉讼涉及多方当事人,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举证问题相对复杂一些。但各方当事人仍必须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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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发包人往往以对外债务收不回来为借口表示无力支付工程款,对此承包人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例如,某化工厂欠了施工企业的工程款,而某公司又欠化工厂的货款未付,这时施工企业就有可能提起代位权诉讼,直接起诉某公司要求其支付货款。 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也就是说,承包人与发包人已经办理了工程款结算手续,发包人确实应当支付工程款而没有支付。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主要是指发包人不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导致承包人不能拿到工程款。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承包人的工程款已经超过付款期限,发包人仍然没有支付。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主要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1、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这一规则的适用应予以修改,否则可能会失去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价值。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大多是公司的中小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清楚,可能无法向法庭提供公司的相关资料。因此,要求原告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将不当增大原告股东的败诉风险,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作用将无法发挥。2、但是,股东代表诉讼中也不能直接实施举证倒置的规则。因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不仅是公司的内部人(《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还有公司的外部人(《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公司内部人作为被告,承担相当的举证责任是可行的,但公司外部人作为被告,举证能力可能比原告股东差。3、因此,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被告为公司内部人时,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被告为公司外部人时,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代位权诉讼的被告是债务人的对手,即次债务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法院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因此将对方列为被告,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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