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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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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解释(三)在无法补缴的情况下,可主张赔偿。本人从年月日起进入公司工作至今,公司未给本人办理社保缴纳,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六条及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主张公司(缴费基数元*30%*月)赔偿未给本人缴纳的社保损失元。并请公司于年月日起按规定为本人办理社保缴纳手续。申请人:年月日备注:缴费期数*30%是指单位应缴的三险(养老20%、医疗8%、失业2%),不包括个人应缴部份。缴费基数应按本人上年12个月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60%的按60%计算,高于300%的按300%算。
一、以专章规定消费者权利为目的,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的。该法所列消费者权利之多,体现了较高的保护水平。二、特别强调经营者的义务。首先,规定经营者在与消费者交易时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其次,经营者对特定消费者和公众的义务是通过专门的规定。3、鼓励和动员全社会共同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全面监督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四、重视对消费者的群体保护,用专章规定消费者组织的法律地位。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做法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买下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花费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够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限定的,依照其限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导致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丧命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限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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