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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司法解释三

2022-03-21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解释(三)在无法补缴的情况下,可主张赔偿。本人从年月日起进入公司工作至今,公司未给本人办理社保缴纳,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六条及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主张公司(缴费基数元*30%*月)赔偿未给本人缴纳的社保损失元。并请公司于年月日起按规定为本人办理社保缴纳手续。申请人:年月日备注:缴费期数*30%是指单位应缴的三险(养老20%、医疗8%、失业2%),不包括个人应缴部份。缴费基数应按本人上年12个月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60%的按60%计算,高于300%的按300%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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