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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申请先付款的条件包括以前提到的《社会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另一条是该法第41条的规定,员工所属使用者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
1.工伤保险全部由单位负责缴纳,发生工伤时,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都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也就是由社保中心支付,单位只负责治疗期间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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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程序和项目如下: 首先,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另一种为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其次,申请先行支付的程序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十八条之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工伤的性质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二是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含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等),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属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还应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再次,先行支付根据不同情形所支付的项目并不相同。一是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仅限于医疗费用,而不包括工伤保险待遇。二是因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则包括《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举的九项费用,即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因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后,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偿还或者向用人单位追偿。
一是: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或委托银行.邮局.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二是工作医疗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的支付。社保经办单位要规范报销流程,明确报销期限,简化报销流程,提高服务水平。例如,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北京人社会工作人员发行〔2011〕38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各委员会、事务局、各使用者:为了规范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市人民政府〔2011〕第242号令)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具体标准和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问题,规定,一、工伤保险基金和地区的支出项目和支出项目不得提高。2、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1)工伤医疗费用:1、工伤医疗费用2、住院饮食补助费用3、跨统一地区就诊的住宿、交通费用(2)工伤费用:1、1~4级工伤员工伤残津贴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生活护理费用4、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工伤死亡费用:1、丧葬补助金2、供养亲属抚恤金3、一次性死亡补助金(4)劳动力鉴定费用(5)工伤补助金(6)配置补助金)工伤保险费用(7)工伤保险费用预定费用(8)工伤保险费用法律规定费用(9)工伤保险费用)三.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一是: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或委托银行、邮局、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 二是: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的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结算程序,明确结算期限,简化结算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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