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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一套房产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查封,不会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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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但不能就此得出“唯一住房一概不能执行”的结论。因为该司法解释第七条同时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也就是说,保障被执行人有房屋居住并不等于保护其房屋所有权。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给付义务,却依然出入高档场所、用高档商品、住豪宅,就不能以保护生存权为由,置的利益于不顾。据此,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可采取以大换小、以近换远、以好换差或租房等形式,既保障的基本生存需要,又确保债权人实现其债权。
如果被执行人全家只有一套房子,法院只能查封,不能强制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一、法院一般不能拍卖你的房子。因为该房产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你为他人担保所形成的债务属于你个人债务,共同财产一般不能用来偿还个人债务,除非其他共有人同意。二、唯一的房子,是指除了这一处房产处,没有其他住房。三、关于房产恶意转让,是指为了逃避债务,将房产低价转让给他人又拒不履行债务的转让行为,如果你将房产转让,并将所得的款项属于你的部份用于还债,就不属于恶意转让,恶习意转让属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内行使,超过一年的,不得行使撤销权。恶意转让不受受让方主体身份的影响。四、法院执行案件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超过六个月不能结案的,可以经批准延期。如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可中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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