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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畜用水严重短缺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地丘陵地区等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和农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
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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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引导、依靠群众,试点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 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 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 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 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你申请的宅基地审批权在乡政府,或县政府.你最好的方式是直接问村委会,或向乡政府了解审批结果.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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