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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借名买房协议,一般说来,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了合意,那么合同即成立并生效。但还是会有例外情形的: 比如说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协议...
购房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更名合法。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可以双方协商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更名需要注销原合同登记备案重新签订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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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如果国有土地则合同有效,如果集体土地则无效。 其次,在有效的情况下,如果拆迁安置的房屋为经济适用房,那么在5年的限制期内是不能要求对方强制履行的,5年后才可以要求过户。安置房,也叫动迁房,是指在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市区户籍(含从事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安置房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一般来说,只要签署合同主体合法、安置房买卖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并且双方出于自愿,这样的合同就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无论客户是否有购房资格,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 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不以买家有没有购房资格为要件。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同时,《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是签订合同后新政策出台,购房者可以以新政策出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因为这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免责的。 如果政策已经出台,后签订的买卖合同,由于无法履行合同,买家就是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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