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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
1、接受申请材料。审核申诉人申诉材料,对符合规定的材料进行登记,退回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并告知申诉人。 2、审查受理及组庭。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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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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