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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范围规定: 1、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等争议; 2、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3、因确认劳动关系而引起的...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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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合同纠纷主要包括:1。一般合同纠纷: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供电、水、气、热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租赁合同、贷款合同、保险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等。;2、技术合同纠纷: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纠纷;3、作权合同纠纷:许可合同、委托创作合同、出版合同等纠纷;4、商标许可合同纠纷;5、房地产合同纠纷: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纠纷;6、其他民商事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是指经常出现在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领域中的侵权纠纷。上述纠纷,只要当事人达成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或仲裁补充协议,均可向泰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受地域和级别限制,国内外任何一方都可以选择泰安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争议或争议:①婚姻、收养、监护、抚养和继承纠纷;②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处理的行政争议;③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劳动争议和农业合同纠纷。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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