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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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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应当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仲裁委员会已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二)案件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七十五条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的仲裁审查申请,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范围;(二)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三)超过规定仲裁审查申请期限的;(4)确认劳动关系;(五)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
(一)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辞职而发生的争议。(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的争议。(五)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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