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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是什么意思,受理一般包括哪些情况

2021-11-18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应当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仲裁委员会已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二)案件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七十五条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的仲裁审查申请,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范围;(二)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三)超过规定仲裁审查申请期限的;(4)确认劳动关系;(五)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

相关法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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