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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校对学生的责任不是监护责任,而是教育、管理、保护之责任,如果学生是在校内,或者由学校组织到校外活动而发生事故,学校没有尽到管理保护之义务,可能有责任。现在是学校放假,家长也知道放假,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去河边玩乐,溺水死亡,是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学校可能无责任。当然,如果对于放假,学校没有通知家长,学生也没给家长讲,家长以为学生去上学,实则是去河边玩而发生意外,则可另当别论。
学校作出了提前放假,应及时通告学生的监护人。因此,学校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范的都是未成年人,如前述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大学生作为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意识到下河游泳的危险,但却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导致溺水身亡,确实令人痛心、揪心。在现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若让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确实勉强,但其他方面有没有赔偿责任要看溺水身亡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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