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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是什么原因导致死亡的,学校的做法欠妥,可以与学校协商,或以法律途径解决。...
学校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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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判断的是你弟弟的年龄是十岁以上还是以下(前提是精神状况无问题,也就是俗话说的脑子正常),十岁以上十八岁以下的,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十岁以下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针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发生人身伤害,如果学校尽到了教育、提示、看护义务的,其伤害由两个孩子的监护人(通常是父母)根据孩子的过错承担,学校承担适当的补充责任;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则由学校和对方监护人承担。
判断学校是否应对您同学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关键是要看学校有没有严格的学生管理制度及学校对您的同学是不是尽到了管理义务。如果学校管理混乱对学生之长期离校不闻不问,并且在您的同学离校出走后漠然视之,既不通知其家属,也不设法查找,则学校应就其管理的失职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学校作出了提前放假,应及时通告学生的监护人。因此,学校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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