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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已经没有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可以使用货币出资,也可以不使用货币出资。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
如果你的出资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中,但公司及其他股东对你实际出资事实知晓,并通过允许你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向其分配红利等行为承认其股东身份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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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未入公司账户无效。 股东如果对公司认缴的资本进行实缴的,必须将资金实际打入公司的对公账户,并由公司对其出具相关的出资确认说明,若未将资金打入公司对公账户,会产生股东的出资无法被已注册的公司法人认定为实缴资金的情况。这样后期如果因股东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破产,相关股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股东是指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经理的个人或单位,是公司投资者的股权持有人。所以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出资义务。如果股东出资,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公司催促股东缴纳出资后,股东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的,公司股东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2、其他按约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不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3、通过股东大会或公司章程,对未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进行相应的合理限制。
采用实收资本制度时,公司成立时股东应缴纳全部注册资本。后来采取了实收资本和认缴资本相结合的妥协态度。公司成立时,应出资到位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并为后续注册资本的到位时间规定了2年或5年的最长期限。当前,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完全采用认缴资本制度。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说明。股东可以在约定的时间足额完成出资。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调整出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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