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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在蓄水前应当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根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同意的调度运行方案和取用水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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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二)家庭生活或者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第二章取水许可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范围包括:(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的采集与发布;(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推广;(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水资源费。第四章法律责任
本办法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新建排污口,是指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排污口,是指已有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排污口,是指已有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排污口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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