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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在蓄水前应当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根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同意的调度运行方案和取用水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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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水资源费与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不重复征收。矿井取(排)水用于生产的以及矿井非临时应急取(排)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下列项目的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一)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二)跨市(州)行政区域取水的项目;(三)从市(州)际边界河流、湖泊取水的项目;(四)水电、火电装机2.5万千瓦以上(含2.5万千瓦)的项目;(五)同一项目各类取水口设计取水能力:地表水每天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地下水(含地热、矿泉水)每天5000立方米以上(含5000立方米)的项目;(六)利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大型水利工程的渠道、水库等取水的项目。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人依法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五)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或者其他文件;(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七)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八)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需要设置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一并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从水利工程中取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与水利工程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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