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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资源费实行计量征收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量低于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00%征收;超过30%(含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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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依法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五)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或者其他文件;(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七)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八)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需要设置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一并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从水利工程中取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与水利工程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协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河流水电开发规划、重大产业布局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布局等,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与区域和流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取水量改变的除外;(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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