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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定于《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申请宅基地首先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房屋盖好之后,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农村房屋拆迁...
1、属于本村居民,只有一处住宅,户籍所在村是中心村,确实有建设房屋必要的农户。 2、无房居住,需建房的村民; 3、因地质灾害造成房屋垮塌或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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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农村住房手续:1、由建房户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2、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3、向镇政府部门申请;4、政府工作人员同意考察,同意盖房子;5、向政府有关部门领取住房建设申请表;6、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7、提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领取《农村个人建筑工程许可证》;8、建房竣工后,建房户应向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9、镇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派人现场检查,按规定颁发建筑竣工验收证书;10.建房者凭验收证书向国土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申请的条件一般是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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