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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劳动保障监察员经调查取证,应当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案件处理报批表应写明被处理单位名称、案由、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事实、被处理单位的陈述、处理依据、建议处理意见。
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是河湖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编制区域发展规划、新城和重点发展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符合全市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和流域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经批准的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从事开发、利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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