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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具备以下条件: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未受理的案件或已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2...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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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处理的期限是有规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超过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法院将不再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 不过,如果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顺延期间,以保障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该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人民法院应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异议。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上诉被驳回的,受诉人民法院应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核心内容:我国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定,在很多方面是参照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进行的,如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客体和提出的条件。但是有一些地方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是与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不同的,有待法律继续关注完善的。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未作规定,而司法解释对此规定也不详。我国行政诉讼管辖权制度的规定总体人沿袭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内容。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提出不服该受诉法院管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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