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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立刻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3、属于劳动关系,它是劳动关系的另一种形式,受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4、对于劳务关系,譬如退休返聘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是劳务关系。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是属于劳动关系而并非是劳务关系,是受劳动法等法律的保护的,同样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也是要签订劳动合同,来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的。
【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也可以称为非全日制劳动、非全时雇佣。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劳动作为一种灵活的工作方式带给用人单位更多的雇佣弹性,降低了用人成本,目前被许多行业广泛采用,尤其是在餐饮、旅店、超市、家政等服务性领域更为普遍。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形式上的差别主要在工时上。我国《劳动法》将全日制用工的最高工时规定为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O小时,这使得劳动者有较好的休息。非全日制用工由于用工的目的、灵活性等因素,法律对其工作时间规定为少于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就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而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非全日制用工超工时现象严重。 (2)劳动合同形式问题。考虑到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它的合同形式可以有所变化,承认口头合同。 (3)劳动关系重合问题。关于劳动合同数量劳动法有严格规定,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势必阻碍非全日制用工的发展。 (4)试用期问题。非全日制用工作合同的试用期法律没有规定,可能使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处于不利的位置。 (5)社会保险问题。目前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形式的社会保险基本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参保率低是普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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