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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违约金不是担保的方式,定金却是担保的方式?这个涉及到违约金与定金的性质区别。违约金是履行合同过程中针对合同一方或双方的违约行为而向对方...
1、根本目的不同。定金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根本目的,因此定金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而违约金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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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是签订合同时或之前预先支付的,作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担保,具有双倍返还的惩罚性;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种约定的,违约方应支付的赔偿金,不事先支付; 2、定金是交付后才生效,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合同约定了定金,但是定金实际没有交付,则该定金条款不生效;而违约金是诺成生效的,只要双方签字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定金在性质上是违约定金,具有预防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或者定金条款。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选择以定金或者违约金作为赔偿请求标准时,应以非违约方的最大收益为准。 关于定金的数额问题,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至于违约金的数额,法律并没有严格的规定,一般由当事人自愿商定,所以当定金符合法律规定时就可以选择以双倍返还定金;而如果违约金高于定金的2倍时,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就较符合自身的利益。 但同时根据规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1、须有定金的实际交付。当事人之间虽有交付定金的约定,但并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不能使用定金罚则,因为此时尚不能确认定金合同有效成立。 2、主合同须为有效。只有主合同有效时,才会发生定金罚则的适用。如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即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接受定金的一方应将收受的定金返还给交付方。双方应当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处理。 3、须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事实。不履行合同是指当事人根本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没有实施履行合同的行为。 那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这时是否可以同时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和违约金呢?答案是不可以。因为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其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是不可并罚的。
1、性质不同。虽然定金和违约金否有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功能,但是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规定,违约金只是民事责任的形式,并没有将其作为独立的担保形式来看待。 2、作用不同。定金具有交易约定和预先支付房款的作用,而违约金只是出现违约行为的一种赔偿约定,没有确定交易意向和预先支付的作用。 3、产生方式不同。定金的产生必须由约定购房事宜的双方当事人发起,而违约金既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发起,也可以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而产生。因此,二者在产生方式上存在着差异。 4、交付时间不同。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的。而违约金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交付的。二者交付的时间不同,产生的原因也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
为什么违约金不是担保的方式,定金却是担保的方式?这个涉及到违约金与定金的性质区别。违约金是履行合同过程中针对合同一方或双方的违约行为而向对方支付对方可能因违约行为产生损失的补偿性手段,也体现一定的惩罚性。而定金是担保合同的履行属于债的担保。证明合同成立,具有相对独立性。是预先给付的方式具有违约定金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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