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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担任被告人xx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并多次与...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处罚、免于处罚的辩护意见,在案件审判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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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2、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3、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4、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5、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任何的刑事案件都是有辩护律师的,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自己不聘请律师的情形,法院也会指派一个律师为其辩护。这些律师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而书写并提交辩护词就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一种表现。
无罪辩护语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同审判员:××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亲属许××委托,指派我担任张××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目前,依法发表了张XX事件中公诉书认定张XX事件的证据公诉人列举的证据,认定张XX强奸杀人的证据主要有XX公安局对受害者和被告人的血刑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的伤害良好。其他证据只能证明事件的确发生,但不能证明犯罪者是谁,我就这两个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意见。血型试验结论根据XX公安局制作的刑事科学鉴定书,死者血型为b型,阴道内精液为a型,嫌疑犯张XX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认定为张XX强奸杀人的主要证据。对此,作为辩护人,死者阴道内的精液和嫌疑犯张XX属于同样的血型,不能证明是张XX的事件。现代法医学认为血型鉴定与DNA指纹鉴定不同,只能排除认定,不能进行同样的认定。具体来说,从本案来看,死者阴道内的精液是a型,可以排除血型的b型,o型人犯罪的可能性,但必然得不到张××犯罪的结论。因为世界上有很多a型血。关于被告人的伤情鉴定。公诉人提供的照片显示,张XX的疤痕均在右侧,即右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这与张XX的供述一致。张XX对此的说明是,事件的第二天上午在家里买煤,他作为家里唯一的男人做体力工作是没有责任的,肩膀、肩膀、背部和楼梯,身体右受了很多伤。按常理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释是需要辩证分析的,但我们可以通过张XX的伤口形成时间具体分析他的供述是否真实。按照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笔××是在××年××月××日××时许作的案,这也就是说,张××身上,耳后及额上的伤应形成于此时,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人发现他有伤。因为案发当天下午,张××去单位值班,单位里的人并未看见他的脸上,额上有伤。张XX单位同事刘XX和王XX提供的书面证据。另外,张XX当天值班回家后,邻居也没见过脸,额头上有伤。二、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的张XX的作案时间,无论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还是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意见,都认定被告人张XX是XX年XX月XX日XX许可的案件。但当天 ××时左右,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以及门卫黄××都能证明张××在单位值班。这有刘××,王××和黄××提供的书面证词予以证明。而且,张×× 在单位值班时,所翻阅的报纸和所作的读书笔记也能证明张××在××月××日××时许不在作案现场。以上证据与张XX本人的辩解相印证,证明张XX在XX时许无犯罪时间。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明确,被告人张XX作案证据严重不足。因为事关人命,我认为人民法院在采证时不能疏忽。我要求人民法院根据XX年XX月XX日修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第XX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XX无罪。辩护人:××律师××年××月××日。
他想知道传销辩护词怎么写,可参考: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今天当庭自愿认罪,应依法从轻判处。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从轻处罚”及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三条第7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王某一贯表现良好,属初犯、偶犯,应酌定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及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二条第6条规定:“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以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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