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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非从事法律专业的人士对法律理解有较大偏差,且掌握事实与司法机关认定事实也存在出入,而刑事案件每个细节都可能导致判决的方向与具体量刑,其中...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在刘某涉嫌非法拘禁一案中,××××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刘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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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2、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3、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4、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在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进行非法拘禁的过程中,也会因为犯罪嫌疑人自己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受害者逃脱的,但在犯罪嫌疑人还没有准备开始实施非法拘禁的情况下,不属于非法拘禁未遂。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委托,担任梁**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充分的了解。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被告人涉嫌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有如下从轻和减轻量刑情节,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梁**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 案卷显示被告人到案后即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始至终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没有推脱掩饰罪行的表现(证据卷第55页-60页、62页-66页),并且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协助辨认了同案犯苏**(证据卷第80页-82页)。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二、本案系因被害人拖欠工程款而导致的一起民转刑的案件,受害人本身的过错是导致该案发生的主要诱因。 本案与一般纯粹的非法拘禁罪不同,属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我们知道该罪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第一,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前提条件,第二,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重要本质。本案中,被害人熊**承包了****项目部的工程。因为熊**不给工人发工资,工人到项目部索要工资才发生此 案。况且,本案被告人并不是被害人的拖欠工资的农民工,而是出于看不过,非常同情农民工,想帮助农民工索要工资而已,并无其他恶意(证据卷第57页、58页)。试想,被害人如果能早日解决工资结算和工程款问题,或许被告人就根本不会牵连到本案。由此可见,该案发生的诱因是被害人自身的过错。
目前的这个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词,要看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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