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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一般不会执行,但是你的唯一住房超出“生活所必需”,例如面值过大(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150...
要看是否是唯一住房,如果不是唯一住房,那么自然是可以对多余出来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的。如果是债务人的唯一住房,那就需要考虑了,并且很可能法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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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地区,唯一住宅确实可能面临强制执行的风险,因为这些房产通常不被视为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副局长张根大先生表示:根据我国最高法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执行标的涉及到被执行人个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生活所需的居住房产时,可以获得豁免,被执行人无需承担责任。 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被执行人拥有一处房产,就可以获得永久性的保护。实际上,如果该房屋的价值超过了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所需的范围,法院仍然有权进行执行的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复议申请,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具体的异议或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上以下材料: (一)异议人或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唯一的一套房屋如果是被执行人生活必需的,人民法院只能对房屋进行查封,不能拍卖房屋偿还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针对唯一的一处住宅房屋,这是完全可能被强制执行的。在这个过程中,法院有权以平衡申请人利益与被执行人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对该房产进行拍卖处置。 若涉及到被执行人及其受抚养亲属生存所必须的居所时,那么这类房屋是只可进行查封而不可进行拍卖的。这并不会影响到房屋的使用权,被执行人仍然可以在此居住。对于法院已经查封的房屋,如果被执行人及其受抚养亲属确实需要此房屋作为生活之需,他们仍可在此居住,但是却无法进行任何形式的买卖或抵押交易。 如果是其他类型的情况,那么被执行人就不得再继续居住于此了。目前,我们通常看到的查封方式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张贴封条,而是通过在房管部门进行查封登记来实现。查封的具体实施时间和阶段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异,一般包括立案阶段的诉讼保全期、诉讼阶段以及执行阶段等多个环节。从立案之日起至强制执行之前的执行阶段内,被执行人仍然可以在此居住;而一旦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被执行人便无权继续居住于此。关于是否强制执行的问题,法律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即家庭唯一的普通住房是不允许强制执行的。 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对该房屋进行查封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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