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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唯一一套住房?

2024-12-0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面积过于宽敞或者价值过高,可以视为超过了正常生活需求范畴,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查封、扣押及执行。然而,如果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日常生活所需的房产以及生活物品与申请执行人所提出的要求相符,那么在确保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满足基本生活水准的基础上,剩余部分是可以进行查封、扣押及执行的。此外,如果被执行人拥有其他长期租赁的居所,或者被执行人和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名下还有房产,也可以视为超过了正常生活需求范畴。因此,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唯一住所也不一定能够避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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