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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预售商品房的条件是: 1.预售方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预售方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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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以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预售方应当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已经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没有预售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你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者与开发商协商,就取得预售证的期限以及是否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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