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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拿到已承包的材料款后,甲也被追索,乙可以向甲要求工程款吗?

2022-03-02
虽然甲方所付款已超过已施工工程的实际价值,但对于第三人的工资,第三人是可以向甲请求的;对于材料款,第三人不可以找甲,因乙与第三人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此合同权利义务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与甲没有关系,因此,其只能找乙,对于材料款的追偿,如果知道乙的信息,也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相关文书由法院公告送达,判决生效后,可以申请由法院强制执行,相关规定如下:《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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