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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辞职要扣一个月薪水是不合理的,劳动者按照正常的程序辞职的,用人单位是不能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如果员工辞职,不得要求赔偿。但是如果是特殊岗位,且该工作只能够由辞职人员来完成的除外。 劳动法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了正常扣除的费用,只有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的时候,用人单位才能扣除,且扣除量上也有限制。很多单位为了制约这种不负责的员工,在公司规章制度里会注明“员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需要扣一个月的工资”。然而,劳动法并不允许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律之外设置违法责任,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承担的违约金情形只有2种情况: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也就是说企业规章制度中“扣一个月的工资”的约定是无效的。 除非你能证明员工的匆忙离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可以要求员工赔偿,但这方面举证确实困难。
和依据《》第八十二条规定加付的一倍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前款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 (1)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 (3)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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