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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员工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如果法定医疗期满以后员工已经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任何工作,公司只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就可以跟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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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精神病,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1、对劳动者明知自己有精神病,或用人单位已明确要求劳动者告知是否有精神病史,但劳动者隐瞒病情,构成欺诈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依法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对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前没有患过精神病,但到用人单位工作后患病的,用人单位应分具体情况对待: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精神病,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满后患精神病,应实行医疗期制度。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医疗期满后,如果该劳动者符合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我国《》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所以如果职工的精神病不是因为工伤引起的话,单位在其后可以不续签。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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