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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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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出现以下情形,则行政诉讼时效应当断: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的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行政相对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与提起行政诉讼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如果采取如下措施,就会产生的效力: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4)申请; (5)申请支付令; (6)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7)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8)申请诉前、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9)申请强制执行; (10)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11)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12)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13)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 (14)提起代位权诉讼的; (15)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16)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当事人如果采取如下措施,就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3)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4)申请仲裁;(5)申请支付令;(6)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7)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8)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9)申请强制执行;(10)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11)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12)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13)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1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15)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16)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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