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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后,如何进行经济补偿

2021-07-14
所谓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费用,它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利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制度是为了使劳动者在被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寻找新的工作以前,其基本生活开支有必要的保障,或者继续治疗疾病有必要的费用。劳动者的劳动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生存权的最基本的构成部分,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是劳动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解除劳动合同,就可能使劳动者处于失业和生活来源、医疗费用无着落的状态。基于宪法、劳动法对公民生存权和劳动权保护的需要,国家才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给予劳动者以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不论用人单位或是劳动者是否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只要劳动合同解除(非劳动者的过错或劳动者通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即应该给予劳动者经济资助。由于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合约使得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违约金和经济补偿应当并行不悖,即用人单位既要承担违约责任,又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实质就是用人单位依法对劳动者给予必要的社会保障。 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分为两种: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随即面临短暂甚至可能是长期的失业,这期间劳动者要自己维持生存,同时尽快另谋生路。此时劳动者的生活困难是由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失业引起的,排除伤病等特殊情况,失业给劳动者带来的种种不便成为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普遍和唯一诱因。经济补偿要保障的就是劳动者在失业期间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故应当将经济补偿金改为失业补助费。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应当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来计算。而工资性收入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不应包括住房补贴和手机通讯费,因为住房补贴是提供给员工的福利而不是应得的工资性收入;而手机通讯费未以津贴的形式发放给职工,而是按规定予以报销的,这说明单位没有它列入工资支付总额。同时,经济补偿金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性收入为计算标准,而不应以应发工资为准,即扣除社会保险金、公积金、税收之后的所得。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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