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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主要的房屋买卖最新的司法解释如下: 1、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1、加班超过36小时,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想知道关于我国宪法修改的解释,一般 (一)宪法修正草案的提出 宪法修改的提出标志着整个宪法修改的开始。在我国《宪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修宪案由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出。”其他任何国家机关无权提出。但是根据历年来修改宪法的习惯上来看,都是由中共中央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讨论后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修宪建议稿,依据《宪法》第64条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修宪草案,并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二)宪法修正草案的审定和表决 审定是指有权机关审查修宪提案的内容,并对是否修改作出决定。如果否决修宪提案,则宪法修改程序不能继续进行。事实上,我国宪法对此程序没有明确规定。不过从历次修宪的惯例上来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的,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全体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如“1988年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是根据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办法,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票通过的;1993年和1999年全国人大会议上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也按此进行的。” (三)宪法修正案的公布 公布程序是我国宪法修改的最后一个程序,宪法修正案只有经法定程序公布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国宪法修正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多数代表通过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公告,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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