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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出卖人)向社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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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具体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2]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甲方土地使用依据及商品房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现房、期房、内销房、外销房等。(二)房价,包括税费、面积差异的处理、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等。(三)付款约定,包括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额、违约责任等。(四)交付约定,包括期限、逾期违约责任、设计变更的约定、房屋交接与违约方责任等。(五)质量标准,包括装饰、设备的标准、承诺及违约责任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转的承诺、质量争议的处理等。(六)产权登记和物业管理的约定。(七)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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