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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具体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出卖人)向社会出售未完成或者已完成的房屋,并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和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视为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视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2]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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