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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无效的。如果购房者短期内没拿到合同,可能是开发商经办人员会集中备案,耽误一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是正常的。 如果合同迟迟无法备案,就很可能是开发...
只能想办法收集相关证据,然后到法院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可以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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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应当通过诉讼维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因一房二卖不能取得房屋的,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卖方赔偿损失,退还房款和利息,并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两倍的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合同解除前,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有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涉讼房屋不适用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等三种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对于确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 (1)双方能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 (2)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 A、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B、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关于损失的时间点,实践中法院会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但守约方的最终损失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实现互利共赢的经济利益。这个原则包括三个方面: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从法律上讲,合同当事人是平等的主体,没有高低、主从之分,也没有命令人和被命令人、管理人和被管理人。这意味着无论是所有制性质,还是单位规模和经济实力,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所谓平等,是指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承担义务,彼此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应的。这就要求当事人取得的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致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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