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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临时工一般最多的可能是非全日制工作制的劳动者,双方可以口头协定,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其他的可能是雇佣合同,劳动法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临...
临时工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合同中注明试用期、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向用人单位索要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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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动 1、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项目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乙方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合同期满后即终止执行,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如生产(工作)需要,甲方继续招用乙方,需要经乙方同意,并经劳动部门批准,双方重新签订合同。 3、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复工的; (2)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 (3)甲方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4、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无有效保护措施损害工人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发放工资或连续两个月不支付工资的; (3)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劳动法规、政策、侵犯工人合法权益的; 5、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况,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3款规定的; (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6、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但因本条第3款第(2)项规定解除合同的除外。 7、乙方被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劳动力的宏观管理,增强企业用工活力,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临时工是企业用工的一种形式,其在工作期间是企业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劳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地驻穗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各种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专业户、个体户招用临时工管理。 第四条使用外地临时工(指非市区城镇户口临时工,以下同),应按“先市内,后市外”的原则,根据本市生产需要和控制城市人口增长的精神,合理招用,加强管理。 签订执行 第五条用工单位或雇主招用临时工,必须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用的工种和岗位,完成生产任务的数量、质量指标; 二、被招用者须具备的条件,劳动合同的期限; 三、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四、生产、工作的环境条件,劳保用品发放具体规定; 五、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奖惩规定; 六、双方违反合同的责任和具体赔偿规定,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一式两份,双方各自保存。在履行在确需变更劳动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八条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严格履行。如发生纠纷,由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予以仲裁。签订临时劳动合同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临时工劳动合同书》统一由市劳动局制订。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临时工提出离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2、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提前三十天提出离职,并且用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然而在试用期期间,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现违法的行为,临时工无须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4、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使用暴力手段、威胁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临时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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