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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延期交房且在催告后的三个月内仍未交房,此时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卖人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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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延期交房,可以解除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开发商延期交付催告后三个月未履行且不能给出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付房款和利息,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不能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超出日期的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目的;(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四)一方延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以持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延期交房可以解除合同。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经买受人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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