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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
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一般无法保全。房地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决可能因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判决前依法对房屋采取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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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肯定的是您需要对物权和债权进行一下区分法院之所以不对没有房产证书的房屋进行分割是基于房屋虽然已经实际交付但产权没有转移所以实际上产权并不确定.我国法律虽然没物权概念但最高已经在实践中运用该理论只有办理公式后才可以认定为物权转移这是物权行为而您所说的没办理产权证书的房屋所有权没转移.如要解决应当可以向开发公司主张债权要求办理证书等等。
可以拍卖。这一问题涉及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抵押权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已设定抵押的唯一房屋,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规定允许该种情况下法院依法对于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或抵债,但是针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的执行,该规定同时设定了一系列的限制条件。一是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二是上述宽限期内被执行人未迁出,人民法院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租金由被执行人负担。三是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其他情况下,对于被执行人唯一房产的执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据该规定,在被执行人只有一套用于家庭居住房屋的情况下,执行机关一般不能采取拍卖、变卖等处分措施。不过,由于本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在被执行人用于居住的唯一住房明显超过家庭居住必需时,如房屋为豪华别墅等情况,执行中应当考虑给被执行人置换一套能满足其家庭居住要求的普通住房,两套房屋的价值差额用于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用购房合同和发票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房子是可以被法院执行的。 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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