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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法律依据

2022-07-16
对于以上的法条可按劳动部《关于贯彻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执行,即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当累计病休时间等于医疗期时则说明医疗期已经届满,譬如某员工医疗期为3个月,2008年3月1日开始休病假,如果连续请病假的话,6月1日医疗期届满。需要注意的是,这时是以自然月作为计算单位。如果是断续请病假的话,则累计的时间应该以30天/月来计算,9月1日前累计请病假的时间超过90天,就算医疗期已经届满了。综上,医疗期计算的基本步骤为:1、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长短;2、根据医疗期长短确定累计病休的计算周期,如3个月医疗期则累计病休的计算周期为6个月;3、在前一步骤确定的计算周期内确定累计病休时间。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对于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方法有具体的规定,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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