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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
根据规定: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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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被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2)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的权利。 (3)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4)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1、《》第13条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变更监护人。”2、《收养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3、《收养法》第18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4、《收养法》第12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5、《收养法》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可以作送养人的个人或组织包括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以及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1、此处的“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未成年人。 2、从实践情况看,我国的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是指各地民政部门主管的收容、养育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社会福利院。 3、关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适用本项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能够以存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为由送养子女的只能是生父母,不包括养父母、继父母。 二是生父母必须存在特殊困难才能送养子女。 三是生父母在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而决定送养时,必须生父与生母双方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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