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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被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
规定收养孩子的人提出申请,经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审查备案后,进行登记。收养法规定,孤儿的、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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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1、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2、可以作为送养人的公民或者组织的共同特征是依法对被收养人享有监护权,并且正在履行着监护职责。其他公民或者组织不能作送养人。
《收养法》规定,以下人员可以作为收养人:有特殊困难的生父母、儿童福利机构、孤儿监护人等。收养关系一旦建立,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就会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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