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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收养孩子的人提出申请,经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审查备案后,进行登记。收养法规定,孤儿的、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
(1)如果被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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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二,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三,在配偶一方死亡后,死亡方的父母要求优先行使抚养未成年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权利,生存方不能将该未成年人送养。
1、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2、可以作为送养人的公民或者组织的共同特征是依法对被收养人享有监护权,并且正在履行着监护职责。其他公民或者组织不能作送养人。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0条和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通常情况下生父母作为送养人应遵守以下条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均无力抚养子女。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在一般情况下,父母只要一方有抚养能力,就不允许通过送养转移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是无抚养能力的父母一方,也无权免去有抚养能力一方的抚养义务,将子女送他人收养。 2、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通常情况下不允许生父母单方送养子女。对于非婚生子女,也应由其生父母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但是,应当经过适当的查找或通知形式。 3、在配偶一方死亡后,如果另一方要求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若他们愿意并有能力抚养该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时,另一方就不得将其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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