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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收养孩子的人提出申请,经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审查备案后,进行登记。收养法规定,孤儿的、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
1、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2、可以作为送养人的公民或者组织的共同特征是依法对被收养人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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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收养孩子的人提出申请,经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审查备案后,进行登记。收养法规定,孤儿的、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可以作为送养人的公民或者组织的共同特征是依法对被收养人享有监护权,并且正在履行着监护职责。其他公民或者组织不能作送养人。收养法规定以下的情况不能送养:生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送养其子女;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送养的,不得送养。《收养法》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一,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第二,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第三,在配偶一方死亡后,死亡方的父母要求优先行使未成年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权利,生存方不能将该未成年人送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第十三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第十四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在通常情况下,下列公民、组织可以做送养人:一是孤儿的。孤儿的监护人,指民法通则规定的第二顺序和第三顺序的监护人,包括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孤儿的亲属的关系密切的朋友,孤儿父亲或者母亲的生前所在单位,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孤儿的监护人可以做送养人。二是社会福利机构。通常是指民政部门主管的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院,这些社会福利机构是民政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可以做送养人。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机构我国现有近千所。三是有特殊困难无力子女的生父母。生父母因有特殊困难而无力抚养不满14周岁的子女的,可以做送养人,将子女送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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