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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符合用地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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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联、社科联、科协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按照各自章程和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广播电视、出版等相关媒体应当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培养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依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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