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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联、社科联、科协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按照各自章程和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广播电视、出版...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按照下列程序申报:(一)申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由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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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破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由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采取科学有效保护措施,造成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失传的;(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保护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不履行申报、审核职责的;(五)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六)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七)其他违法情形。
本市行政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申报、保护、传承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和场所,已被确定为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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