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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有以下罚款缴纳方式:1、限期缴纳一次。2、限期分期付款。3、被迫支付。4、随时追回。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
法院判刑罚金的,被执行人应当到作出判决的法院缴纳。对于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法院可随时在发现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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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刑罚金的,被执行人应当到作出判决的法院缴纳。对于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法院可随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予以追缴。
法院判刑罚金的,被执行人应当到作出判决的法院缴纳。对于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法院可随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予以追缴。
作出判决与裁定的法院会告知被告人的交纳数额、方式与地点(交予机关),按法院的判决与告知事交付。《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罚金的缴纳方式有: (一)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关于这里的指定的期限,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指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二)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罚金缴纳时间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三)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期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四)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五)减少或者免除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这里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说司法解释还规定,具有上述减免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所谓强制缴纳,指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犯罪分子的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缴工资或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强制缴纳一般只对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采用。对于根据上述规定仍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这是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确定的关于罚金刑的执行制度。所谓追缴,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追回上缴国库。这种情况下追缴财产,实际上仍是执行刑罚,增强了罚金刑执行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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